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宣判流程:刑事案件宣判流程[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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