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師執業證書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六條規定,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准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2、受刑事處罰的。
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6、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註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六條規定,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准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2、受刑事處罰的。
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6、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註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