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流程如下:
1、人民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2、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
3、開庭後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報告審判長。
4、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公告當事人姓名、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並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5、公開審理案件。
6、審理結束。
1、人民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2、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
3、開庭後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報告審判長。
4、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公告當事人姓名、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並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5、公開審理案件。
6、審理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