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2)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凈資產;(3)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原則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4)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紀錄;(5)能夠證明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獲准投資資產類別所帶來的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mysql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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