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什麼明確規定.國家規定一般在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次懷孕七個月就可以申請了.國家規定在職婦女產期前後必須享受的休假:1、產假:98天+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2、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3、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4、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lijinpeng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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