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包括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結婚的必備條件有:(1)男女雙方有結婚的合意.《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達到法定婚齡.《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禁止條件有:(1)禁止重婚.(2)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3)禁止結婚的疾病.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deng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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