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準予離婚的以下法定理由:(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第五項就是酌定情節,但是其導致感情破裂的程度仍然需要達到第一項到第四項情形的程度.另外須注意的是,如果一方是現役軍人,如果不同意離婚,那麼非軍人一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所需條件:現離婚具備什麼條件[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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