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人必須了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三)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zhangming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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