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材料;入戶申請,子女戶口證明,父、母親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父、母親結婚證.派出所審核後加蓋戶口專用章.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區政務中心公安分局窗口提出申請,由窗口工作人員初審後受理.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遷戶規定的當場辦理戶口《准遷證》.申請人持《准遷證》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遷移證》,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1.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申請,在規定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審批手續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作出批准決定的簽發《准遷證》,並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2.申請人憑《准遷證》到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證》並註銷戶口.3.遷入地公安分局戶政中隊或派出所戶籍窗口憑《准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理入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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