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據此,對於你花去的維修費用1000元,你可以要求出租人給付或者從租金中扣除。
承租人費用:公租房變更承租人費用[朗讀]
@uskaka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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