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在工資里發放的交通補貼,是因職工上下班必須乘坐交通工具而發放的,且單位發放的交通補貼只能是在不轉乘的的情況下剛夠上下班用,如需要轉乘所發放的交通補貼還不夠.單位按出勤天數每天發放的四元交通補貼,職工由於每天上下班需乘車已購買交通車票使用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和受僱有關的其它所得.職工上下班交通費用不屬於免稅的差旅費津貼,差旅費津貼系公務出差提供的相應津貼,所以在工資里發放的上下班通勤補貼不予免徵個稅,應納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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