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監督所對無證行醫的個人處理如下:
1、對經調查認定屬實的無證行醫行為,應當依法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並在無證行醫場所張貼《公告》。
2、對違法主體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無證行醫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實施沒收違法所得、沒收藥品器械、罰款等行政處罰。
無證行醫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衛生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有關規定,在下列期限內提起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
2、複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3個月內。
3、第一審行政判決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3個月內。
4、第一審行政裁定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後起算的3個月內。
5、第二審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
1、對經調查認定屬實的無證行醫行為,應當依法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並在無證行醫場所張貼《公告》。
2、對違法主體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無證行醫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實施沒收違法所得、沒收藥品器械、罰款等行政處罰。
無證行醫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衛生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有關規定,在下列期限內提起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
2、複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3個月內。
3、第一審行政判決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3個月內。
4、第一審行政裁定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後起算的3個月內。
5、第二審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