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vievo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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