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二條規定: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占用補償、青苗補償、重新測繪費用等,應當資本化,計入「無形資產」科目;租入土地而支付的費用,應當分期攤銷。
土地取得費用:土地取得成本包括[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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