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拍賣程序一般可分為準備和實施兩個階段.在準備階段,執行法院首先要確定拍賣機構.執行法院與拍賣機構是一種委託關係.但是他們除有一般委託的平等關係外,還有執法者與協助者的不平等關係.確定拍賣機構後,接著就需委託評估執行標的物的價格,並據此確定拍賣的低價,同時,拍賣機構發布拍賣公告,負責展示拍賣標的.這一階段,執行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到場等.在實施階段,拍賣的操作主要由拍賣機構負責,執行法院到場監拍.中間出現中止拍賣、停止拍賣、撤回拍賣、再行拍賣等事由時,法院應立即書面通知拍賣機構.拍定後還要主持點、交拍賣標的,需要辦理轉移過戶手續的,執行法院還要製作相應的裁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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