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是房屋交易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在房屋買賣中,「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亦即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過戶手續.既然房屋產權過戶是賣房人的法定義務,相應的費用也依法應由賣房人承擔.因此,過戶發生的費用,雙方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按法定交納.一般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營業稅.過戶發生的費用,雙方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按法定交納。
@follow
頂0
加入收藏
相關問答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