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sql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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