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費用減緩辦法第三條經專利局批准,下列專利費用可以減緩:一、申請費(其中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不予減緩);二、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年費);四、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五、複審費.第四條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85%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8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複審費.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單位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個人與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複審費.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不予減緩專利費用。
專利費用減緩:最貴十個專利[朗讀]
@sql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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