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費一般是被執行人交,申請方如果自願也可以.法律規定的執行費標準是: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但是仍然有個別辦案經費緊張的地方要收取實際執行費用.申請執行時間應該是:判決中所規定,對方應該履行判決規定的義務最後時間之後,你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
@lcget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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