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對拆遷戶從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價值相當於補償金部分的新建房屋,免徵契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規定,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徵收契稅.拆遷房與安置房等值部分,只繳納交易手續費,收費標準3元/平方米,由個人繳納.超值部分,按買賣繳納契稅和交易手續費,契稅2%,手續費3元/平方米.產權登記費,按套收取.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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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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