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時間是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四條規定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和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依上述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期滿或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後因單位業務繁忙雙方未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繼續在單位工作的應視為當事雙方續訂了勞動合同。
如何確定合同解除的時間[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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