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待攤費用」問題,在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下,並沒有完全予以取消,只是不再單獨出現「待攤費用」的字樣、概念而已.只要企業的相關經濟業務符合準則中資產的定義,仍然可以將其列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方.比如,企業預付若干月的房租,在原準則(制度)下,計入「待攤費用」科目,在新準則下,如果符合資產定義,可以計入「預付賬款」科目.相應的,「預提費用」亦是同理.比如,原計入「預提費用」科目的預提的貸款利息支出,該費用屬於企業已發生尚未支付的負債,符合負債的定義,可計入「應付利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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