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行業協會以單位會員為主,且本行業覆蓋面大);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基金會除外);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3、有固定的住址;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基金會要有10萬元以上的註冊基金,200萬元以上的活動基金;省級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門才能登記基金會);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備上述條件中的任何一條,均不能申請成立社會團體。
@kakaxinw001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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