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沒有這個權力.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體和精神)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經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權利.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先決條件.因此,絕對可以去投訴他們或者對他們提出訴訟。
漳州計生委:漳州市衛計委官網[朗讀]
@hudongjin
頂0
加入收藏
相關問答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