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文化部關於印發〈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171號)規定,凡參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錄音、錄像、拍攝影視等,下同)而取得報酬的演職員,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所取得的所得,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項目.演職員參加非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為勞務報酬所得,按次繳納個人所得稅;演職員參加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為工資、薪金所得,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該規定,演員以個人名義到企業現場作宣傳,屬於參加非任職單位的商業演出活動.所取得的收入,根據上述規定,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按次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演出費用:澳門演出費用[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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