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為妥當性原則、妥適性原則、適合性原則,是指所採行的措施必須能夠實現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於行政目的達成並且是正確的手段.也就是說,在目的———手段的關係上,必須是適當的.這個原則是一個「目的導向」的要求.通說認為,即使只有部分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即不違反適當性原則.並且這個最低標準不是以客觀結果為依據的,而是以措施作出時有權機關是否考慮到相關目的為準.在行政實踐中,任何一個措施都「多多少少」會有助於達成目的,因此本原則實際很少起作用.這也是比例原則「三分法」受到非議的原因所在。
@kkyuio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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