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被告要求追加被告,法院告知傳票未送達被追加的被告,被告可以提出申請,要求改期審理,然後追加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依照該項規定,被告也屬於當事人,是有權申請追加被告的;但是具體該不該追加被告,須由人民法院審查後方可決定。
@lijinpeng
頂0
加入收藏
相關問答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