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種情形可以不開庭審理:1、是轉入督促程序的案件,即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要求債務人支付一定數量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申請,不經過開庭審理直接向債務人發出附有條件的支付令,若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對支付令提出異議,該支付令即具有強制執行力;2、是採取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案件,即法院認為民事糾紛的爭議不大,當事人在案件開庭前能夠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必進行開庭審理,而是由審判員一人或者由合議庭主持,以法院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審結案件.除了以上情形,法院對於受理的一審民事案件,不管是適用一審普通程序,還是適用簡易程序,通常需要以開庭審理的方式進行。
@sqlkk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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