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第一審都必須開庭審理,不論民訴還是刑訴.所以,書面審理和不開庭審理都是在第二審程序或是審判監督程序中才會出現的概念.在民事訴訟中,不開庭審理又稱為逕行判決,是指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後,認為案件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可以在詢問當事人後逕行判決.而刑事訴訟中,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必須開庭審理,只有當事人上訴的案件,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在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意見後,認為案件事實清楚地,可以不開庭審理及做出判決或裁定.這種審理方式又叫做「調查訊問的審理方式」.這就說明不開庭審理不同於書面審理,合議庭仍然要詢問當事人,聽取當事人意見,在查清案件事實後才可以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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