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對方當事人出現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商業信譽、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等情形時,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中止履行的條件:中止履行合同[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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