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雲用合伙人制度讓創始人控制公司的實際掌控權,即便公司股份被大量購入,外來人也不能左右公司(日本軟銀和美國雅虎一起控制著阿里巴巴近60%的股權,但是他們沒有決定阿里巴巴走向的能力,只可以享受股份分紅等收益.).這樣的制度當時在國內是不被認可的,無法在國內甚至香港上市.沒辦法只能到納斯達克去上市.在阿里上市時已經和軟銀雅虎達成協議了,他們只做財務投資,不干涉管理,其次,軟銀和雅各提一名人員進董事會,注意只能一名.至於其它人,馬雲和蔡崇信為永久合伙人,就是不用就一直在董事會,除非自己放棄,其它董事會成員從阿里合伙人中選出,如果軟銀和雅虎不同意那麼從另外的合伙人在選出一個阿里和軟銀雅虎都同意的人選。
@insert
頂0
加入收藏
相關問答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