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目前的規定你們不能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如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一)經縣級計劃生育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報省轄市計劃生育醫學鑑定組織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經鑑定患不育症,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三)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邊只有一個子女的;(四)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烈士的獨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連續從事礦區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只有一個女孩,且繼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iis1000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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