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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