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1日起,溫州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首付款比例不再按住房的建築面積標準區分執行,調整合併規定如下:1、購買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2、對擁有1套自住住房,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3、購買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房齡超過30年以上或木結構、磚木結構房屋的仍按原規定,即貸款首付款不得低於50%的規定執行。
@vie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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