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規定有執行員,但是又從未見任命執行員,也不知道執行員由誰任命,需要具備什麼條件;稱職的法官又大量從事審判工作中的輔助性工作,占用了時間和精力而不能鑽研法律提高業務素質;不稱職的法官又大量從事案件的審判工作造成大量錯案和低質量案件,直接降低了審判質量,影響到司法公正等.這種狀況就必須改革.必須建立起分工明確、分類科學、比例合理、各盡其職、協調運行的法院人事體制?
法官任職條件:一般法官工資多少[朗讀]
@loubuyu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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