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一般是基於人身信任關係的友好合作或家庭經營,如果沒有重大合理或者符合合夥協議商定的退夥事由,合伙人不能隨意退夥.但如果有合理或當然的事由,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夥: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夥;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經營的事由.退夥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夥給合夥商行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賠償方案雙方友好協商.如果是不看好經營前景或個人原因比如資金周轉出現問題需要退夥,而又沒有合夥協議的話,按你說的情況,需要兩人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散夥條件:散夥的條件[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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