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室優待條件是當時南方革命黨在自身實力不足的情況下同清朝皇室進行妥協的產物,可謂是中外法制史上獨一無二的條款,清帝皇帝尊號的保留與民國共和制的本身相悖,為了解決這一法律矛盾,對清帝以外國君主之禮對待,這在事實上讓民國初年的紫禁城成了超出國家主權的存在,直到1924年修正清室優待條例以後,溥儀才從事實上成為法律上的一個普通公民,文秀的離婚訴訟也是以此為基礎.它的簽署促使清室願意和平移交政權、並隨後以遜位詔書的方式,提出維護國家統一、反對分裂的號召.這對穩固當時漢族影響力薄弱的滿、蒙、疆、藏地區的安定提供了保證,為中華統一多民族國家的民族團結和領土完整有積極的意義,但是它的存在是辛亥革命對舊社會改革不徹底性的一個表現。
優待條件:清室優待條件[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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