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要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是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有效的條件:合同生效的條件[朗讀]
@sxi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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