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設立的法律、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一條第十一條國家對水域利用進行統一規劃,確定可以用於養殖業的水域和灘涂.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於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核發養殖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集體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養殖生產。
養殖證條件:如何辦理養殖證[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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