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減刑的適用主體有三類:第一、被判處死緩的累犯;第二、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第三、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對其決定限制減刑.人民法院依照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限制減刑的罪犯仍可減刑,但要保證最低的服刑期限,有必要對犯有暴力性犯罪等重罪的犯罪分子予以限制減刑,堅持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神。
@god147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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