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減刑得分情況,部分規定如下:《減刑、假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你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zhangming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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