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間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出院前已經做出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應當在職工醫療期終結期滿30日內向本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交工傷認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期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出院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30內提出勞動能力鑑定2、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機構和所需材料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單位、職工、近親屬都不能自行選擇鑑定機構。
@myname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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