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一級建造師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攜帶以下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延續註冊申請:
(一)註冊建造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原註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
(一)註冊建造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原註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