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註冊有效期滿要求繼續執業的,造價工程師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向省級註冊機構或者部門註冊機構申請續期註冊。第十一條造價工程師申請續期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業績證明和工作總結;(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工程造價繼續教育證明。第十二條造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續期註冊:(一)無業績證明和工作總結的;(二)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三)未按照規定參加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或者繼續教育未達到標準的;(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五)在工程造價活動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六)在工程造價活動中有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第十三條申請續期註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二)聘用單位審核同意後,連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一併上報省級註冊機構或者部門註冊機構;(三)省級註冊機構或者部門註冊機構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對無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准予續期註冊;(四)省級註冊機構或者部門註冊機構應當在准予續期註冊後三十日內,將准予續期註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續期莊冊的有效期限為兩年。自准予續期註冊之日起計算。第十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將准予續期註冊的人員名單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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