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安監局官網查詢。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聘用單位同意後,將申請人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部門、省級註冊機構;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經安全監管總局認可,可以將本企業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安全監管總局;申請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部門、省級註冊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部門、省級註冊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步核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安全監管總局。
3.安全監管總局自收到部門、省級註冊機構以及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複審並作出書面決定。准予註冊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並在公眾媒體上予以公告;不予註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聘用單位同意後,將申請人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部門、省級註冊機構;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經安全監管總局認可,可以將本企業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安全監管總局;申請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部門、省級註冊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部門、省級註冊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步核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安全監管總局。
3.安全監管總局自收到部門、省級註冊機構以及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複審並作出書面決定。准予註冊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並在公眾媒體上予以公告;不予註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