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3年10月1日生效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第14條:「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使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第5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該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因此要攜帶雙方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即可.其收費標準與辦理結婚登記是一樣的。
@miss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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