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開展保密宣傳活動,深入宣傳保密法規及相關知識,促使廣大涉密人員充分認識保密工作面臨的嚴峻性,增強遵守保密法規的自覺性,不斷提高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基層機關保密範圍。
一般而言,基層機關、單位涉密的內容主要是三個方面:
一是上級單位下發的各類密件、密品;
二是本機關、單位業務工作中產生的各類涉密事項,包括本行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範圍具體規定》規定的涉密事項,本機關、單位工作中產生的不屬於國家秘密但又不宜公開的工作秘密、敏感信息等;
三是其他業務部門滲透在本機關、單位各項工作中的涉密和敏感信息。
你應該知道的保密知識。
1.不該說的國家秘密不說,不該問的國家秘密不問,不該看的國家秘密不看,不該記錄的國家秘密不記錄;
2.不得通過普通郵政(快遞)傳遞承載國家秘密的載體,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或在公共場所、或用手機或向家屬親友談論國家秘密;
3.不得將國家秘密載體擅自帶離辦公區域,嚴禁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參加外事活動和參觀、瀏覽、探親、訪友或者出入公共場所;
4.不得在無保密措施的傳真機上傳輸有密級的文件、資料;
5.不得向無關人員提供正在辦理的涉密文件、事項的內容;
6.不得私自翻印、複製、摘錄並外傳秘密文件、資料、音像製品等;
7.不得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製作、收發、傳遞、複製、使用、存放、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8.制發文件運轉中,不得擅自複印、拍攝、傳真文件審簽件,不得將審簽件轉交無關人員傳遞,不得向無關人員告知文件運轉情況及結果;
9.不得將手機帶入涉及國家秘密會議的會場,因特殊原因帶入會場應採取取出電池,或在會場採取有效的屏蔽措施;
10.撰寫文章、書籍、接受境外採訪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不得向境外和國內公開發行的報刊雜誌及電台、電視台、網際網路投寄涉及國家秘密的稿件;
11.不得將標有內部以上等級(含內部)的公文和政務信息在網際網路上或公開發行的刊物上刊登;
12.未經批准不得引帶境外人員到保密部門、部位進行參觀、採訪、交流活動;
13.不得將涉密計算機接入國際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14.不得在沒有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國際網際網路等公共信息網絡上的數據拷貝到涉密信息系統;
15.不得將涉密計算機、涉密移動存儲設備與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移動存儲設備混用;
16.不得在涉密計算機和非涉密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u盤等移動存儲設備;
17.不得在非涉密內網工作平台和網際網路計算機上處理、保存或列印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
18.不得使用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設備處理涉密信息等;
19.不得將連接涉密網的具有列印、複印、傳真等多功能的一體機與普通電話線連接;
20.不得對外泄露加密設備的型號、性能及構造,不得向無關人員提供涉密網絡入口地址及口令;
21.要定期清理文件,嚴格按有關規定按時歸檔、收存、銷毀,不得將已作廢的國家秘密載體出售給廢品收購站或者個體商販;
22.涉密電子文檔與紙質文檔應同等管理,須同時標註國家秘密標識;
23.調離、退休及調動工作時,必須將自己本崗位經管(辦)的秘密文件、資料和使用的保密筆記本上交,或交單位作銷毀處理,離崗時須填寫一定期限內不失泄密的保密承諾書;
24.不得隱瞞泄密事件,發現失、泄密事件要及時報告。
網際網路使用保密管理。
嚴禁通過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網絡共享雲空間等方式,在網際網路上傳輸、存儲涉密信息。
隱 患。
由於網際網路在全球範圍內互聯互通,因此,在網際網路上利用各種渠道傳輸、存儲涉密信息,其發送、接收的網絡數據包,極易被境外敵對勢力攔截複製,並進一步分析還原。
同時,網絡監聽可以直接嗅探到網際網路用戶的賬號和密碼,進而對其實施網絡入侵攻擊。
基層機關保密範圍。
一般而言,基層機關、單位涉密的內容主要是三個方面:
一是上級單位下發的各類密件、密品;
二是本機關、單位業務工作中產生的各類涉密事項,包括本行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範圍具體規定》規定的涉密事項,本機關、單位工作中產生的不屬於國家秘密但又不宜公開的工作秘密、敏感信息等;
三是其他業務部門滲透在本機關、單位各項工作中的涉密和敏感信息。
你應該知道的保密知識。
1.不該說的國家秘密不說,不該問的國家秘密不問,不該看的國家秘密不看,不該記錄的國家秘密不記錄;
2.不得通過普通郵政(快遞)傳遞承載國家秘密的載體,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或在公共場所、或用手機或向家屬親友談論國家秘密;
3.不得將國家秘密載體擅自帶離辦公區域,嚴禁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參加外事活動和參觀、瀏覽、探親、訪友或者出入公共場所;
4.不得在無保密措施的傳真機上傳輸有密級的文件、資料;
5.不得向無關人員提供正在辦理的涉密文件、事項的內容;
6.不得私自翻印、複製、摘錄並外傳秘密文件、資料、音像製品等;
7.不得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製作、收發、傳遞、複製、使用、存放、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8.制發文件運轉中,不得擅自複印、拍攝、傳真文件審簽件,不得將審簽件轉交無關人員傳遞,不得向無關人員告知文件運轉情況及結果;
9.不得將手機帶入涉及國家秘密會議的會場,因特殊原因帶入會場應採取取出電池,或在會場採取有效的屏蔽措施;
10.撰寫文章、書籍、接受境外採訪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不得向境外和國內公開發行的報刊雜誌及電台、電視台、網際網路投寄涉及國家秘密的稿件;
11.不得將標有內部以上等級(含內部)的公文和政務信息在網際網路上或公開發行的刊物上刊登;
12.未經批准不得引帶境外人員到保密部門、部位進行參觀、採訪、交流活動;
13.不得將涉密計算機接入國際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14.不得在沒有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國際網際網路等公共信息網絡上的數據拷貝到涉密信息系統;
15.不得將涉密計算機、涉密移動存儲設備與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移動存儲設備混用;
16.不得在涉密計算機和非涉密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u盤等移動存儲設備;
17.不得在非涉密內網工作平台和網際網路計算機上處理、保存或列印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
18.不得使用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設備處理涉密信息等;
19.不得將連接涉密網的具有列印、複印、傳真等多功能的一體機與普通電話線連接;
20.不得對外泄露加密設備的型號、性能及構造,不得向無關人員提供涉密網絡入口地址及口令;
21.要定期清理文件,嚴格按有關規定按時歸檔、收存、銷毀,不得將已作廢的國家秘密載體出售給廢品收購站或者個體商販;
22.涉密電子文檔與紙質文檔應同等管理,須同時標註國家秘密標識;
23.調離、退休及調動工作時,必須將自己本崗位經管(辦)的秘密文件、資料和使用的保密筆記本上交,或交單位作銷毀處理,離崗時須填寫一定期限內不失泄密的保密承諾書;
24.不得隱瞞泄密事件,發現失、泄密事件要及時報告。
網際網路使用保密管理。
嚴禁通過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網絡共享雲空間等方式,在網際網路上傳輸、存儲涉密信息。
隱 患。
由於網際網路在全球範圍內互聯互通,因此,在網際網路上利用各種渠道傳輸、存儲涉密信息,其發送、接收的網絡數據包,極易被境外敵對勢力攔截複製,並進一步分析還原。
同時,網絡監聽可以直接嗅探到網際網路用戶的賬號和密碼,進而對其實施網絡入侵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