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利益格局的調整,群眾維權意識的增強,各種涉法涉訴問題通過信訪渠道彙集,越來越成為社會的熱點、難點,並呈現出訴求時間跨度長、訴求涉及面寬、訴求者願望急切、處理難度大等特點。一些纏訪、重複訪當事人,長年累月拋家舍業、攜妻帶眷,到處上訪,影響了司法機關的形象和社會的穩定。
一、涉法涉訴案件
涉法涉訴案件,是指依法屬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和司法部門處理的信訪案件。
二、涉法涉訴信訪存在的主要問題
涉法涉訴信訪內容十分繁雜,既包括經濟、行政、涉外等實體方面的問題,也包括繁雜法律程序問題,同時還涉及地方政策法規的執行等。
一是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或終結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已經提起訴訟、仲裁及行政複議的案件,目前正在審理過程中或已經作出裁決,有的已經上訴,有的甚至通過二審、重審、再審的程序,仍不服處理的案件。
二是已經由公安或檢察機關立案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傷害或殺人、非法集資或詐騙、交通肇事以及揭發舉報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案件。
三是應當訴訟仲裁的事項。主要包括各類民事糾紛(如鄰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工傷賠償、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損害賠償、勞動爭議等,按法律規定應當通過訴訟等法定途徑解決,但尚未進入程序。
四是應當行政複議的事項。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法履行職責。同時,行政複議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對於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依法向當地政府或上級行政部門提出複議。
三、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成因分析
1、司法機關辦案瑕疵引發涉法涉訴。政法機關作為公平正義的化身,所辦理的案件絕大部分稱得上鐵案,是經得起法律、經得起歷史檢驗的。但極個別政法幹警受權力、金錢、人情關係以及自身業務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存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辦案程序等方面瑕疵,從而出現錯案。雖然大多數錯案通過政法機關內部糾錯機制,得以糾正,但也有極少數錯案成為定論,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導致當事人涉法涉訴信訪。再有,一些司法人員辦案效率不高,審限時間拖延,引起當事人強烈不滿和牴觸情緒,也將引發涉訴信訪問題。這種信任危機必將對黨和政府的形象造成危害。還有,隨著網際網路、電視、報刊等傳媒高度發達,一些錯案、不公正、不廉潔執法行為被反覆曝光,給政法機關的公正執法形象造成較大殺傷力,使得司法公信力下降,即使是正確判決也可能引發上訪。
2、當事人自身缺陷引發涉法涉訴。一些當事人法律知識少,認識水平較低,盲從於律師,不計訴訟成本,隨意使用訴權,當判決結果未能如其所意,即使案件在實體上還是程序上均無不當,也就想當然地形歸結為審判人員的辦案不正、貪贓枉法,稍不如願就走上信訪之路。對法律、對法院的公正判決毫無警畏之心。有的當事人為滿足一己私利,曲解法律,緊咬不放,反覆纏訪,擾正常信訪秩序。有的當事人投機心理嚴重,認為只要把事情鬧大,領導才會重視,才會有結果,於是每逢全國、省「兩會」或敏感時期便進京赴省非正常上訪,有的在上訪前還有意放出風聲,以期引起關注,給當地政府施壓。還有的當事人好攀比,不顧信訪案件之間千差萬別的客觀事實,看到他人通過上訪得到實惠,便引發上訪的念頭。有的當事人在長期的非正常上訪中嘗到甜頭,不僅得到額外補償,拿到社保、低保,還領到困難救助救濟,給其它信訪件的處理帶來負面效應。
3、處糾體制不完備引發涉法涉訴。從法律層面來看,我國的訴訟審判制度是實行「二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過二級法院審判就終結,產生法律效力,但我國訴訟法所規定的再審制度,作為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可以自行決定再審、上級法院可以提起再審、檢察院可以通過抗訴引起再審。此外,上級領導的過問也能引起案件的再審。再審程序讓當事人有了更多信訪的時間和空間。一些當事人抓住再審訴訟程序,不論是否有新的證據,也不論是否超出法定時限,一味糾纏法院,對已生效的判決提出重新審理。從防控涉法涉訴信訪制度上看,政府部門的合力並未完全形成,遇有此類糾紛往往是由政法委、法院、信訪局三家擔責,履行息訪息訴工作任務。其它職能部門多半是能繞就繞、能推則推、能拖則拖,對處糾工作積極性不高,對待上訪人員的態度冷淡,對信訪問題未能盡職盡責,使一些本可就地解決的問題發展為重複訪、越級訪。對各部門處糾工作的督促多數是從講政治角度來抓落實,尚沒有一套上下共同遵守的制度,存在較大隨意性。對信訪案件,複查沒有次數界定,沒有級別規定,反反覆復,沒有終結和終局性,缺乏終結機制,導致一些涉法涉信訪問題數年甚至十幾年都無法息案。
4、執行難引發涉法涉訴信訪。一些案件的被執行人因經濟狀況差,生活困難,賠償履行能力弱,致使申請人得到的只是「法律白條」,因其合法利益長期得不到兌現而上訪。現實中也不乏一些被執行人惡意逃避執行,或故意轉移、隱匿財產,或長期滯留他鄉,加上個別法官因存在畏難思想,執行力度不大,辦法不多等,致使法院因找不到被執行人或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造成執行難以到位,從而引發當事人不滿,出現涉法涉訴信訪。
四、完善涉法涉訴信訪問題處理的相關對策
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嚴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源頭預防和減少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發生的根本措施。做好涉法涉訴信訪工作,需要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涉訴信訪無小案的觀念,形成「人人是窗口、個個是形象」理念,打造「環環相扣、件件落實,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1、凝聚各方合力,構建涉法涉訴信訪工作責任體系。重點抓好四項機制的建設:一是分工負責制。對涉法涉訴問題採取「四定五包」措施,使每一個涉法信訪問題都有明確的責任領導和具體的責任人,都有相應的解決措施和處理時限。增強相關單位處理涉訪涉訴問題的責任感和工作積極性,分擔政法部門、信訪部門在此問題所承擔的重壓。二是個案督辦制。對中央、省、市交辦的重點信訪件,由各級政法委負責督辦,根據問題處理進展情況,對承辦單位、包案領導適時採取發督辦單、上門督促等方式,促使責任人及時解決問題。三是聯調機制。對重大、疑難、複雜問題或責任單位難以獨自處理的案件,由政法委牽頭抽調相關部門人員及當事人親友,組建專案工作組,採取政策攻心、教育疏導、析案釋法、經濟補償等多重手段息訴息訪。四是救助機制。採取由財政拔專款、接受社會捐助等方式,建立維穩專項救助資金,從經濟上適度解決涉法涉訴當事人的訴求。救助對象主要為:①對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生活又特別困難的當事人。
②對實體有疑問但依法不足以提起再審的「瑕疵案」,且當事人同意息訴息訪的。
③對依法無法處理但又符合情理的涉法信訪人。
④對已走完法律程序的,生活上極貧極弱的上訪人。此外,民政部門對一些涉法涉訴的弱勢群體應給予適當關愛,將他們納入低保等救助範圍。
2、堅持公正司法,從司法環節上最大限度避免涉法涉訴信訪。一是努力加強司法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增強司法能力。二是建立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政府職能部門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注重在群眾涉訪較多的政府職能部門,如城建、國土、農林、衛生、交通等部門設立多元化糾紛調解室,採取組建調委會、派駐法官、司法行政人員等措施,打造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於一體的糾紛處理模式,儘可能把糾紛解決在部門、化解在訴前,防止社會矛盾糾紛過多地向法院聚集,增加法院的壓力。三是加強審判質量管理。堅持常規檢查與個案評查覆核相結合,規範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從司法環節上防控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發生。同時,要認真落實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防止錯案的發生。四是加大案件執行力度,從強化領導、部門聯動等方面開展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著力化解執行積案,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公信力。
3、完善考評體系,轉變對信訪問題的聚焦點。當前信訪工作考評機制側重於上訪量和交辦件的處理,為防止過度關注信訪量和個案的處理,而衍生出攔訪、截訪和不惜打破法律、政策界限,盲目「花錢買平安」,以損害法律的權威和政策的威信為代價等不正常現象的發生,上級信訪部門、維穩機關應當建立上訪量、個案處理與信訪渠道、信訪秩序、服務民生等統籌兼顧的信訪考評體系,在關註上訪量、個案化解的同時,綜合分析評判一個地方的信訪問題,將關注重點放在群眾涉訪內容是否涉及公權力侵犯群眾利益、行政機關不作為、司法機關執法不公等,此類既可能有損政府威信、法律威嚴,又可能在源頭上引發信訪案件的上訪件。從而減少因過於關注信訪量、個案處理而造成的變相限制人身自由、破壞法律既判力、亂開政策口子等到一系列負面效應。
4、加強普法教育,增強法規權威性。預防和減少涉法涉訴案件的發生,一方面要增強司法人員遵從「法」的信仰,依法公正辦案。另一方面也要提升普通民眾的法律認知水平和對法律的崇敬心理。在涉訴涉法信訪案件中,有不少上訪當事人是因為法律知識缺乏,法律素質低而走上信訪道路的。當前涉訪者中五十歲以上的老同志比較多就是一個比較好的例證。他們當中不少人對法律缺乏基本的信仰和敬畏,當法院的裁定不能與自己的意願相符時,便無理取鬧,盲目纏訪、鬧訪,完全不顧忌其行為後果。他們的行為在導致自己的權益難以得到法律保護的同時,對法律的權威性也是一種損害。可以通過各種形式的普法教育,儘可能地提高上訪者的法律素質,使其知法、守法、用法、敬法,從而增加在法律層面上解決信訪問題的可能性。
5、治理無序上訪,打造依法信訪的良好氛圍。一是建立公開聽證、公開答詢制度。對於重大、疑難案件,特別是上訪人無理取鬧、纏訪纏訴案件,承辦單位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專家、律師和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參加公開聽證和答詢,依靠社會力量和群眾輿論做好化解矛盾糾紛工作,達到息訪息訴的效果。二是依法採取懲戒措施。對法、理、情都無合理成分且長期纏訪、鬧訪的當事人以及藉助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惡意煽動、策劃、組織上訪的,由公安機關介入,固定相關證據,搜集違法犯罪事實,依法給予打擊。三是建立完善終結機制。由上級信訪部門、維穩機關制定出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終結操作規程,對已走完法定程序、一定時限內未再出現上訪、簽訂「息訴罷訪」承諾書等情形的信訪案件,及時予以銷案,不再列入信訪考評範圍。
一、涉法涉訴案件
涉法涉訴案件,是指依法屬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和司法部門處理的信訪案件。
二、涉法涉訴信訪存在的主要問題
涉法涉訴信訪內容十分繁雜,既包括經濟、行政、涉外等實體方面的問題,也包括繁雜法律程序問題,同時還涉及地方政策法規的執行等。
一是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或終結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已經提起訴訟、仲裁及行政複議的案件,目前正在審理過程中或已經作出裁決,有的已經上訴,有的甚至通過二審、重審、再審的程序,仍不服處理的案件。
二是已經由公安或檢察機關立案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傷害或殺人、非法集資或詐騙、交通肇事以及揭發舉報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案件。
三是應當訴訟仲裁的事項。主要包括各類民事糾紛(如鄰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工傷賠償、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損害賠償、勞動爭議等,按法律規定應當通過訴訟等法定途徑解決,但尚未進入程序。
四是應當行政複議的事項。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法履行職責。同時,行政複議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對於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依法向當地政府或上級行政部門提出複議。
三、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成因分析
1、司法機關辦案瑕疵引發涉法涉訴。政法機關作為公平正義的化身,所辦理的案件絕大部分稱得上鐵案,是經得起法律、經得起歷史檢驗的。但極個別政法幹警受權力、金錢、人情關係以及自身業務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存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辦案程序等方面瑕疵,從而出現錯案。雖然大多數錯案通過政法機關內部糾錯機制,得以糾正,但也有極少數錯案成為定論,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導致當事人涉法涉訴信訪。再有,一些司法人員辦案效率不高,審限時間拖延,引起當事人強烈不滿和牴觸情緒,也將引發涉訴信訪問題。這種信任危機必將對黨和政府的形象造成危害。還有,隨著網際網路、電視、報刊等傳媒高度發達,一些錯案、不公正、不廉潔執法行為被反覆曝光,給政法機關的公正執法形象造成較大殺傷力,使得司法公信力下降,即使是正確判決也可能引發上訪。
2、當事人自身缺陷引發涉法涉訴。一些當事人法律知識少,認識水平較低,盲從於律師,不計訴訟成本,隨意使用訴權,當判決結果未能如其所意,即使案件在實體上還是程序上均無不當,也就想當然地形歸結為審判人員的辦案不正、貪贓枉法,稍不如願就走上信訪之路。對法律、對法院的公正判決毫無警畏之心。有的當事人為滿足一己私利,曲解法律,緊咬不放,反覆纏訪,擾正常信訪秩序。有的當事人投機心理嚴重,認為只要把事情鬧大,領導才會重視,才會有結果,於是每逢全國、省「兩會」或敏感時期便進京赴省非正常上訪,有的在上訪前還有意放出風聲,以期引起關注,給當地政府施壓。還有的當事人好攀比,不顧信訪案件之間千差萬別的客觀事實,看到他人通過上訪得到實惠,便引發上訪的念頭。有的當事人在長期的非正常上訪中嘗到甜頭,不僅得到額外補償,拿到社保、低保,還領到困難救助救濟,給其它信訪件的處理帶來負面效應。
3、處糾體制不完備引發涉法涉訴。從法律層面來看,我國的訴訟審判制度是實行「二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過二級法院審判就終結,產生法律效力,但我國訴訟法所規定的再審制度,作為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可以自行決定再審、上級法院可以提起再審、檢察院可以通過抗訴引起再審。此外,上級領導的過問也能引起案件的再審。再審程序讓當事人有了更多信訪的時間和空間。一些當事人抓住再審訴訟程序,不論是否有新的證據,也不論是否超出法定時限,一味糾纏法院,對已生效的判決提出重新審理。從防控涉法涉訴信訪制度上看,政府部門的合力並未完全形成,遇有此類糾紛往往是由政法委、法院、信訪局三家擔責,履行息訪息訴工作任務。其它職能部門多半是能繞就繞、能推則推、能拖則拖,對處糾工作積極性不高,對待上訪人員的態度冷淡,對信訪問題未能盡職盡責,使一些本可就地解決的問題發展為重複訪、越級訪。對各部門處糾工作的督促多數是從講政治角度來抓落實,尚沒有一套上下共同遵守的制度,存在較大隨意性。對信訪案件,複查沒有次數界定,沒有級別規定,反反覆復,沒有終結和終局性,缺乏終結機制,導致一些涉法涉信訪問題數年甚至十幾年都無法息案。
4、執行難引發涉法涉訴信訪。一些案件的被執行人因經濟狀況差,生活困難,賠償履行能力弱,致使申請人得到的只是「法律白條」,因其合法利益長期得不到兌現而上訪。現實中也不乏一些被執行人惡意逃避執行,或故意轉移、隱匿財產,或長期滯留他鄉,加上個別法官因存在畏難思想,執行力度不大,辦法不多等,致使法院因找不到被執行人或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造成執行難以到位,從而引發當事人不滿,出現涉法涉訴信訪。
四、完善涉法涉訴信訪問題處理的相關對策
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嚴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源頭預防和減少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發生的根本措施。做好涉法涉訴信訪工作,需要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涉訴信訪無小案的觀念,形成「人人是窗口、個個是形象」理念,打造「環環相扣、件件落實,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1、凝聚各方合力,構建涉法涉訴信訪工作責任體系。重點抓好四項機制的建設:一是分工負責制。對涉法涉訴問題採取「四定五包」措施,使每一個涉法信訪問題都有明確的責任領導和具體的責任人,都有相應的解決措施和處理時限。增強相關單位處理涉訪涉訴問題的責任感和工作積極性,分擔政法部門、信訪部門在此問題所承擔的重壓。二是個案督辦制。對中央、省、市交辦的重點信訪件,由各級政法委負責督辦,根據問題處理進展情況,對承辦單位、包案領導適時採取發督辦單、上門督促等方式,促使責任人及時解決問題。三是聯調機制。對重大、疑難、複雜問題或責任單位難以獨自處理的案件,由政法委牽頭抽調相關部門人員及當事人親友,組建專案工作組,採取政策攻心、教育疏導、析案釋法、經濟補償等多重手段息訴息訪。四是救助機制。採取由財政拔專款、接受社會捐助等方式,建立維穩專項救助資金,從經濟上適度解決涉法涉訴當事人的訴求。救助對象主要為:①對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生活又特別困難的當事人。
②對實體有疑問但依法不足以提起再審的「瑕疵案」,且當事人同意息訴息訪的。
③對依法無法處理但又符合情理的涉法信訪人。
④對已走完法律程序的,生活上極貧極弱的上訪人。此外,民政部門對一些涉法涉訴的弱勢群體應給予適當關愛,將他們納入低保等救助範圍。
2、堅持公正司法,從司法環節上最大限度避免涉法涉訴信訪。一是努力加強司法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增強司法能力。二是建立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政府職能部門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注重在群眾涉訪較多的政府職能部門,如城建、國土、農林、衛生、交通等部門設立多元化糾紛調解室,採取組建調委會、派駐法官、司法行政人員等措施,打造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於一體的糾紛處理模式,儘可能把糾紛解決在部門、化解在訴前,防止社會矛盾糾紛過多地向法院聚集,增加法院的壓力。三是加強審判質量管理。堅持常規檢查與個案評查覆核相結合,規範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從司法環節上防控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發生。同時,要認真落實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防止錯案的發生。四是加大案件執行力度,從強化領導、部門聯動等方面開展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著力化解執行積案,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公信力。
3、完善考評體系,轉變對信訪問題的聚焦點。當前信訪工作考評機制側重於上訪量和交辦件的處理,為防止過度關注信訪量和個案的處理,而衍生出攔訪、截訪和不惜打破法律、政策界限,盲目「花錢買平安」,以損害法律的權威和政策的威信為代價等不正常現象的發生,上級信訪部門、維穩機關應當建立上訪量、個案處理與信訪渠道、信訪秩序、服務民生等統籌兼顧的信訪考評體系,在關註上訪量、個案化解的同時,綜合分析評判一個地方的信訪問題,將關注重點放在群眾涉訪內容是否涉及公權力侵犯群眾利益、行政機關不作為、司法機關執法不公等,此類既可能有損政府威信、法律威嚴,又可能在源頭上引發信訪案件的上訪件。從而減少因過於關注信訪量、個案處理而造成的變相限制人身自由、破壞法律既判力、亂開政策口子等到一系列負面效應。
4、加強普法教育,增強法規權威性。預防和減少涉法涉訴案件的發生,一方面要增強司法人員遵從「法」的信仰,依法公正辦案。另一方面也要提升普通民眾的法律認知水平和對法律的崇敬心理。在涉訴涉法信訪案件中,有不少上訪當事人是因為法律知識缺乏,法律素質低而走上信訪道路的。當前涉訪者中五十歲以上的老同志比較多就是一個比較好的例證。他們當中不少人對法律缺乏基本的信仰和敬畏,當法院的裁定不能與自己的意願相符時,便無理取鬧,盲目纏訪、鬧訪,完全不顧忌其行為後果。他們的行為在導致自己的權益難以得到法律保護的同時,對法律的權威性也是一種損害。可以通過各種形式的普法教育,儘可能地提高上訪者的法律素質,使其知法、守法、用法、敬法,從而增加在法律層面上解決信訪問題的可能性。
5、治理無序上訪,打造依法信訪的良好氛圍。一是建立公開聽證、公開答詢制度。對於重大、疑難案件,特別是上訪人無理取鬧、纏訪纏訴案件,承辦單位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專家、律師和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參加公開聽證和答詢,依靠社會力量和群眾輿論做好化解矛盾糾紛工作,達到息訪息訴的效果。二是依法採取懲戒措施。對法、理、情都無合理成分且長期纏訪、鬧訪的當事人以及藉助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惡意煽動、策劃、組織上訪的,由公安機關介入,固定相關證據,搜集違法犯罪事實,依法給予打擊。三是建立完善終結機制。由上級信訪部門、維穩機關制定出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終結操作規程,對已走完法定程序、一定時限內未再出現上訪、簽訂「息訴罷訪」承諾書等情形的信訪案件,及時予以銷案,不再列入信訪考評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