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的彭某今年在武漢某施工場地工作期間,被建築工具砸傷,當上到底不起,彭某的同事撥打了120及時將彭某送往了某醫院,醫院治療費用將近5萬塊錢,彭某找用人單位賠償,用人單位給彭某賠償的3萬塊錢就不管了,於是彭某找到了武漢勞動仲裁糾紛律師進行相關的諮詢。
經常有人會諮詢律師說道:「我是農民工,在某某建築工地上班,某日工作受傷,招用我的那個人就給我出了一點錢,後面再找就不理我了,我該怎麼辦?」這種情況通常屬於建築施工企業將其業務分包或者轉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再去招用勞動者進行相關工作。這種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四)項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所以如果農民工發生工傷是可以向用工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責任的,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後可以通過其他程序向相關組織或者自然人主張權利?
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我是武漢勞動仲裁糾紛律師王律師,有任何問題歡迎來向我諮詢,我會儘可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經常有人會諮詢律師說道:「我是農民工,在某某建築工地上班,某日工作受傷,招用我的那個人就給我出了一點錢,後面再找就不理我了,我該怎麼辦?」這種情況通常屬於建築施工企業將其業務分包或者轉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再去招用勞動者進行相關工作。這種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四)項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所以如果農民工發生工傷是可以向用工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責任的,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後可以通過其他程序向相關組織或者自然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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