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止若是鵝眉公司員工。
2016年11月9日17時17分許,周止若在下班後前往男友張無計的居住地時,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交警認定周止若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2017年9月21日,周止若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人社局調查核實,於2017年12月22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其男朋友居住地並非周止若的經常居住地,亦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其它居住地址。因此,事發當日周止若下班後的行進路線不屬於法定的下班途中範疇,其受傷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周止若不服,遂起訴到法院。
周止若認為在較為固定的男友住處往返於工作地點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且屬於在合理時間內並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線路範圍內,應當認定為工傷,故訴請撤銷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周止若下班後返回其男友張無計居住地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周止若下班前往男友居住地的路途是否符合工傷認定中「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周止若認為,應該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項進行擴大解釋,男友居住地屬於周止若居住地,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人社局認為,周止若男友的住所地不是周止若的住所地,且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法院認為,上述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為了上下班而往返於居住地和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路途。本案周止若往返於男友張無計的居住地的路線非上述規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理由如下:
第一,工傷認定中「上下班途中」一般指從固定居所到工作場所之間的正常路線。本案中公司為周止若提供宿舍,周止若也具有長期在宿舍居住的事實,而周止若在8、9月份在男友張無計處居住系基於兩人戀愛關係的留宿,而非基於生產、生活的經常居住。在缺乏證據證明周止若具有其他合法居住地時,公司提供的宿舍即應為周止若的居住地。
第二,基於工傷認定保障勞動者因工受傷後能夠得到救濟的法律原則與精神,除經常居住地外,對於「居住地」可以進行適當擴大解釋,根據相關法律規範的規定,一般包括: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父母、配偶、子女居住地,基於生產、生活而具有合法居住基礎及居住事實的居住場所等,但本案周止若男友的居住地仍不屬於上述任何一種情形;
第三,對「居住地」的擴大解釋一般應考量以下因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基於所有權、租賃關係等而具有合法居住權利,基於家庭生活、近親屬關係等具有居住事實,具有較為頻繁、固定的居住規律。
本案周止若雖具有下班後前往男友居住地的事實,但其既沒有戶籍、所有權、租賃關係等居住基礎,也不屬於配偶、父母、子女等居住地的範疇。所以,男友居住地並不能等同於周止若的居住地,其實質系周止若基於戀愛關係而留宿男友處,在遇到人口普查登記地址時周止若以登記在單位為由未予登記也可予以佐證。
綜合本案情況,本院認為,周止若男友張無計的居住地,並非周止若的日常居住地,而是周止若基於兩人戀愛關係的留宿地,故周止若在下班後前往張無計居住地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人社局據此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無不當。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周止若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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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9日17時17分許,周止若在下班後前往男友張無計的居住地時,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交警認定周止若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2017年9月21日,周止若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人社局調查核實,於2017年12月22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其男朋友居住地並非周止若的經常居住地,亦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其它居住地址。因此,事發當日周止若下班後的行進路線不屬於法定的下班途中範疇,其受傷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周止若不服,遂起訴到法院。
周止若認為在較為固定的男友住處往返於工作地點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且屬於在合理時間內並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線路範圍內,應當認定為工傷,故訴請撤銷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周止若下班後返回其男友張無計居住地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周止若下班前往男友居住地的路途是否符合工傷認定中「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周止若認為,應該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項進行擴大解釋,男友居住地屬於周止若居住地,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人社局認為,周止若男友的住所地不是周止若的住所地,且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法院認為,上述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為了上下班而往返於居住地和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路途。本案周止若往返於男友張無計的居住地的路線非上述規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理由如下:
第一,工傷認定中「上下班途中」一般指從固定居所到工作場所之間的正常路線。本案中公司為周止若提供宿舍,周止若也具有長期在宿舍居住的事實,而周止若在8、9月份在男友張無計處居住系基於兩人戀愛關係的留宿,而非基於生產、生活的經常居住。在缺乏證據證明周止若具有其他合法居住地時,公司提供的宿舍即應為周止若的居住地。
第二,基於工傷認定保障勞動者因工受傷後能夠得到救濟的法律原則與精神,除經常居住地外,對於「居住地」可以進行適當擴大解釋,根據相關法律規範的規定,一般包括: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父母、配偶、子女居住地,基於生產、生活而具有合法居住基礎及居住事實的居住場所等,但本案周止若男友的居住地仍不屬於上述任何一種情形;
第三,對「居住地」的擴大解釋一般應考量以下因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基於所有權、租賃關係等而具有合法居住權利,基於家庭生活、近親屬關係等具有居住事實,具有較為頻繁、固定的居住規律。
本案周止若雖具有下班後前往男友居住地的事實,但其既沒有戶籍、所有權、租賃關係等居住基礎,也不屬於配偶、父母、子女等居住地的範疇。所以,男友居住地並不能等同於周止若的居住地,其實質系周止若基於戀愛關係而留宿男友處,在遇到人口普查登記地址時周止若以登記在單位為由未予登記也可予以佐證。
綜合本案情況,本院認為,周止若男友張無計的居住地,並非周止若的日常居住地,而是周止若基於兩人戀愛關係的留宿地,故周止若在下班後前往張無計居住地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人社局據此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無不當。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周止若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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